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程序是: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程序是:
(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举单位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1)一般可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2)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填报登记表。(3)选出的代表,应当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4)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