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没有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委托,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